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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资本充足率每季度披露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涉及银行资本风险的资本充足率信息2011年起将实行  “透明化”,国内商业银行业由此告别核心信息披露“遮遮掩掩”状态。

 

  近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等提出了非常明确的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要求趋严

 

  总共五章四十九条的  《指引》,对银行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提出了更多要求,相比于原来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多数出现在银行中报、年报,《指引》要求银行“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

 

  除了频率增加外,最重要的是披露的内容更加细化和规范。国泰君安银行分析师伍永刚进行比较后发现,“内容比较多,而且增加了一些定性和定量指标。”

 

  例如,在并表范围上,《指引》规定,“对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并表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伍永刚表示,像这样的细化要求还体现在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等方面,即使在银行中报和年报中都没有如此详细。

 

  银监会指出,按照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

 

  另外,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等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

 

  向国际标准靠拢

 

  对于《指引》的出台,银监会指出,主要是为推进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

 

  银监会表示,《指引》选择新协议实施中最重要的方面先行向国际惯例靠拢,如:并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等,从而带动相应的银行业务和技术的发展。

 

  早在今年8月份,银监会为了加强对银行资本的风险管理,发布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个意见征求意见稿。这8个征求稿的发布已经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指引》正是这8个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

 

  银监会表示,《指引》主要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实施其他指引过程中,对资产分类、风险识别、内部评级、资本计量、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提高银行业透明度,强化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奠定有效市场约束的基础。

 

  银监会称,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指引》,更重要的是通过规定披露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全面提升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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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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