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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或“变身”贸易保护主义新“马甲”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子凡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正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已经进入倒计时,17日之前的48小时内两大阵营如果结束不了争吵,本次大会或将无果而终。结合目前的矛盾焦点,以及发达国家的应对态度来看,“碳关税”问题再度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今年6月份以来,少数西方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有可能在环保旗号下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

   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措施,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在此之后,法国在11月24日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不顾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反对,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对从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根据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收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

   发达国家准备征收“碳关税”,首当其冲的无疑是指向发展中国家。据研究机构测算,如果按照新的标准设立碳关税,美国将对85%的进口产品征税,而中国作为美国最大的进口来源国,出口优势恐怕会消失殆尽。

   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也认为,发达国家经济中制造业所占的比重低,主要以服务业为主,而服务业对能源的需求少,排放也比较少。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农业和制造业,经济当中出口的比重较大,所以推行“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相对不利。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6日表示,坚决反对使用碳关税措施限制贸易发展。姚坚表示,国际上一些组织和个人提出使用碳关税这种边境限制措施,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历史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一样的,商务部对此坚决反对。

   事实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早已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并强调发达国家是减排温室气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超出其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减排义务。

   世界能源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何世红认为,发达国家故意违背这一原则征收“碳关税”,实际上还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

   姚坚此前也曾表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然而,不管怎样反对,碳关税的征收毕竟就在眼前。如何应对这种冠冕堂皇的保护主义做法,已是当务之急。

   经济学家樊纲提出,反正出口将会受损,与其让美国人征收我们的碳关税,还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达到企业改变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能源税一般是泛指对各种能源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统称,包括国外征收的燃油税、燃料税、电力税以及我国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等各个税种。

   一份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最新报告建议,中国应在能源税的基础上,开征碳税。据报道,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国税总局等各个部委,都在研究碳税。 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日前发布《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称,可以考虑在未来五年内开征碳税,并具体提出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

   何世红则认为,虽然开征碳税有利于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对抑制能源价格会产生积极作用,但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来看,内部碳税开征最好不要以应对碳关税为背景。由于征收标准的不一致性,避免不了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何世红说,低碳问题本来就是一个涉及科技、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复杂问题,征收碳税绝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概念。目前的首要问题是,要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惟有如此,才能不处处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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