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
一年前,为享受购买窗帘的优惠,家住赣州开发区的林女士在一家居生活馆交了1000元订金,并得到了商家“如不满意可退款”的书面承诺。后来,她因没有选中合适的窗帘,在要求退还订金时遭到拒绝。12月24日,经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林女士终于拿回了订金。
2011年12月25日,位于赣州市客家大道的一家居生活馆开展促销活动。林女士考虑到自己新买的房子不久就要装修,同时被该商家窗帘布艺制品价格打7折的促销活动所吸引,于是询问商家促销活动何时结束。商家答复仅剩3天,但只要在促销活动期间缴纳1000元窗帘订金,打7折的优惠条件将继续有效,如果选不到满意的窗帘可退款。于是林女士交了1000元订金,表示过几个月房屋装修好后再来选购窗帘。商家为此出具了订金收据。
日前,林女士的房屋装修完工了,她特意来到该家居生活馆选购窗帘,但选了半天未选到自己满意的面料和花色,于是就向商家提出退回订金。商家则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退还订金。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林女士向赣州开发区工商局黄金岭分局反映了这一纠纷。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商家出具给林女士的订金收据注明了“收到订金1000元,如不满意可退款”字样,商家亦表示属实。工商人员据此认定商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消费者约定了相关服务承诺,同时该约定只注明了签订日期,并未约定有效期限,应视为长期有效。于是,工商人员敦促商家履行承诺。12月24日,商家退回了林女士的1000元订金。(曾庆文 丁晓春 记者张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