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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过千元不得现金支付 车险理赔管控趋严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江庆生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0日

  车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日前,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要求产险公司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天内进行回访,同时对理赔现金支付的额度加以限制,超过1000元的理赔款都需通过银行转账。

  车险骗赔已是屡禁不止。“目前大概有15%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性质,并且这个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某中资产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与其他骗赔案相比,车险骗赔案具有金额小、数量多的特点,产险公司要深入查处,一要考虑调查成本,二要延缓理赔进程,有可能导致理赔纠纷。”

  而汽修厂骗赔可谓是“潜规则”了。最常见的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些不法修理厂或代理人,故意扩大或编造事故损失,从产险公司骗取赔款。另一种情况是车主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小恩小惠,伙同修理厂故意编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赔款。

  为了遏制骗赔,《通知》要求产险公司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公司以外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尤其是修理单位。对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等都要详细审核。同时应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自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由于此前曾出现以假身份证代领车险赔款的事件,资金支付方式和限额更是被严格管控。《通知》要求,对于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必须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实行“直赔”协议支付赔款的,产险公司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划入以该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而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和授权书的修理单位,产险公司不得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为了确保车险赔案的真实性,自11月1日起,产险公司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产险公司可与被保险人本人进行当面回访。根据《通知》要求,相关回访录音及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江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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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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