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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9日

赣州、吉安、抚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现振兴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赣州建设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

   (一)支持赣州建设成为以稀土、钨等战略性资源产业和现代特色农业为基础,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为重点,集聚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人才和信息等金融资源的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金融中心。

   (二)支持协调驻赣金融机构在赣州、吉安、抚州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在赣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大型涉农银行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建立和完善县级营业网点,帮助引进各类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

   (三)积极支持江西赣州稀有金属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做强做大,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赣州形成稀有金属交易中心。

   (四)大力推进赣南苏区保险公司组建工作,争取年内筹建申请材料报中国保监会。

   (五)支持赣州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城市金融联系协调机制和征信系统、支付结算、反洗钱、反假币等信息共享机制。

    二、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信贷支持力度

   (六)鼓励驻赣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信贷投放,力争到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翻一番以上。

   (七)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申报的项目资金建立绿色通道,在信贷规模配置等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力争今年在现有规模基础上再追加江西信贷规模40亿元。

   (八)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高于75%的存贷比发放贷款,不受信贷规模控制,发挥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于资本充足率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

    三、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和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九)积极帮助赣州、吉安、抚州与证券监管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省内证券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赣南原中央苏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氛围。

   (十)加大赣南原中央苏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力争到2015年末赣南原中央苏区上市后备资源达到100家。

   (十一)强化对赣南原中央苏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对需协调事项实行“一企一策”和开通“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推进上市工作进程,争取到2017年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增10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  

   (十二)支持和鼓励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资金,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鼓励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四、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

   (十四)支持和鼓励赣州银行做强做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引进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不断提升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优先支持赣州银行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逐步实现11个设区市分支机构全覆盖。

   (十五)在继续保持县域农信社一级法人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县域财政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采取不良资产置换等相应扶持措施,争取到2015年末将所有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十六)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植力度,实现辖区内县域村镇银行全覆盖,积极引导村镇银行加快在乡镇增设网点,支持吉安、抚州加快设立村镇银行的步伐。

   (十七)优先支持上犹、吉水、崇仁等融资性担保机构空白县(市)财政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实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

   (十八)支持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主体,通过引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战略投资者,整合赣州市城投担保有限公司等,组建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允许其开展再担保业务。

    五、支持赣南原中央苏区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十九)支持赣州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帮助制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暂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力争年内成功组建1家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

   (二十)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在赣州等地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争取2013年内在赣州发起首期投资,2015年投资总额累计达50亿元。

   (二十一)积极争取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入国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范围。

   (二十二)支持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开展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等新型融资工具试点工作。

   (二十三)支持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允许其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在注册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比例最高可达2倍。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小额贷款公司单户50万元以下和纯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70%的考核指标,调整为单户100万元以下和纯农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70%。

来源: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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