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企业上市工作部门:
为规范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11〕34号),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我市设立了“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资金”)。为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中介机构费用进行补贴;
(二)对上市后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立“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300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保持总量,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专项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和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扶持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对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费用分三个阶段给予补贴:
(一)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后,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贴100万元。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应配套补贴。
(二)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发行材料后,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贴50万元。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应配套补贴。
(三)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应配套补贴。
第六条 企业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境外买壳上市后募集资金80%投向我市项目,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应配套奖励。
第七条 对成功上市企业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30万元。
(二)在境内实现并购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奖励30万元。
(三)对拟挂牌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企业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申请中介机构费用补贴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份制改制补贴申请条件
1、已在我市工商部门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注册登记,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
2、已纳入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二年内(新注册股份制公司三年内)有望向证监会申报材料的企业;
3、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协议并报市金融办备案企业。
(二)申报发行材料补贴申请条件
1、已在我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
2、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或并购重组申请材料,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三)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并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实现上市。
2、企业经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80%投向我市项目并经核实。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相关工作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办(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金融办(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将审查意见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直接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进行审核。
(一)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需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3、企业列入“赣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批准文件;
4、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复印件等);
5、上市进展情况;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7、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二)通过并购重组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赣州,并办理完工商营业登记执照;
2、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抄告企业所在地政府(市属企业抄送市国资委),所在地政府据此兑现相应配套补贴、奖励。市级补贴、奖励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企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在培育和上市辅导期间,每季度应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程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禁止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股改、辅导备案但未正式申报材料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专项引导资金。对本办法下发前已上市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反馈。
附表:《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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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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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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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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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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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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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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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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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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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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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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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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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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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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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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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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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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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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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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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增资扩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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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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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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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及高技术含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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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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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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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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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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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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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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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三年
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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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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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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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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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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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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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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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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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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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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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顾问 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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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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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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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赣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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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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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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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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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主体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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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境内外主管部门核准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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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等上市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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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募集资金投向我市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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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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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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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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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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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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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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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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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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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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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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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的,我公司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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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金融办(企业上市工作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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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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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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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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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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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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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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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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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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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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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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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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