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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亮点: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3日

  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记者了解,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项利好政策向消费者倾斜。新法究竟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上周,恒安标准人寿四川分公司的专家对新《保险法》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一一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而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恒安标准人寿四川分公司专家解读:按规定,如果一名癌症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目前保险市场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也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这些代理人做了稳赚不赔的买卖,投保人不出事就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

  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就会保护投保人。其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保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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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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