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
8月22日,赣州市滨江·爱丁堡住户杨女士:我家房子是2008年7月21日交房,按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在90日内也就是2008年10月21日前提交材料给相关部门,但我了解到,他们在2009年2月才将资料上交给相关部门,拖延了3个多月。按规定,对方应该按合同规定支付总房价的1%违约金给我,但开发商却借故拖延,没有明确答复。
当日,记者在该小区见到了杨女士。在她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2项处理。……第2项,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杨女士说:“我买房总计花了31万多元,按合同规定,对方就要支付3100多元违约金给我,但我一分钱也没拿着。”
随后,记者找到滨江·爱丁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赣州新景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名周姓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都应该按合同办事,无论谁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我们违约了,该承担的责任我们承担,他们违约了,他们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我对现在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了解整体情况后,再和业主沟通。”周姓负责人说,业主需要先将他们的诉求材料提供给该公司后再做处理,但具体处理时间还无法确定。(记者李丽 实习生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