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
8月9日,赣州市周女士:前几日,我在赣州市洪城巷看中了一间店面,当时和二房东邱女士大致谈好了转租费、租金、租期等内容,并交了500元定金给她。邱女士当时说,如协议不成,可将定金退回给我,后来因为租期的原因,我不打算承租了,对方却拒退定金。
当日,接到周女士的电话后,记者立即赶往现场。周女士说,她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只想着如果房子租不成,定金还可退回来,于是就交了500元定金给邱女士,邱女士还给她写了张收条。收条中写着:“今收到洪城巷店铺定金500元。”可就在准备签合同时,双方因租期问题产生分歧。周女士说:“租期只有2年,我担心生意刚刚好起来时,租期就到了。我就想延长租期,但邱女士表示无法延长,因此,我就不打算租了,但对方却不肯把定金退还给我。”
邱女士告诉记者,她确实是二房东,但她对店面进行转租的行为是经房东同意的,“我们双方当时已约定好了相关转租内容,周女士才交定金,现在她要求延长租期,我无法答应她,延长租期要房东同意才行,我无法保证。”她表示,既然收条中所用是“定金”二字,而且周女士的行为也影响了她正常经营,钱是无法退还的。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培强,他说,二房东转租房子需要得到房东的认可,承租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要求退回定金,而且是双倍返还,但如果二房东无过错,收条中又使用的是“定金”二字,双方只能协商。同时,邱培强还提醒承租者,交定金前,应尽量将店铺调查清楚,了解店铺所有权人、出租权人及出租历史,三方一起协商,不要只相信口头约定,交定金或签协议时,应充分理解“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记者李丽 实习生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