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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精神,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其行业特点。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时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

    2.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用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比例放宽至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3.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

    4.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住所要求。允许网络销售、动漫设计、广告制作等服务性小型微型企业以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使用的家庭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对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群体申办小型微型企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租房协议及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5.放宽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申请设立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只要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万元,允许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包括30%的货币资本在2年内缴足。对在规定期限内出资切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核延长一年的出资期限。

    6.放宽小型微型企业逾期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且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未按时(按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申请的,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

    7.扩大市、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效益和导向作用。从2012年起,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200万元,并逐年递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以及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8.全面落实国家、省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9.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三、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坚持维持存量和提高增量相结合,确保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不低于全部贷款新增总额的比例逐年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可根据掌握的小微企业分布和信贷意向,会同市金融办、人行赣州市支行、银监局等部门将信贷增量分解落实到市内各金融机构,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11.下放审批权限。市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度下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市本级分支机构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县级分支机构审批。

    12.做大做强信用担保体系。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扩充资本金,壮大担保公司实力,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积极支持和配合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为中小企业创建良好融资空间。财政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财政收入在5—10亿元的县(市、区),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财政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县(市、区),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全市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原则上不高于1%,贷款担保额度达到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同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风险,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规范等做好服务工作,做到监管服务两不误。

    13.建立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对涉中小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财政风险补偿;对为抵押物不足的自主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贴金比率。加大担保机构管理力度,实行风险防范和绩效考评制度。

    14.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在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支持在基础好的区域进行机构加密。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增资扩股及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加强市县两级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15.推动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到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今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

    16.支持小微企业发债和票据、信托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租赁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财务状况。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在存续期内由受益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补贴,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

    17.培育小型微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用股权融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允许出质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允许反担保质押股权,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之间股权质押。推进网上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尽快研究“赣州银企通”网上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争取“赣州银企通”早日上线运行,为企业提供全天侯、无缝隙、常态化融资服务。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土地资源支持

    18.实施土地倾斜政策。依托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小微型企业创业园,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不得少于5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租用给小微企业,待条件成熟后再单独供应土地。引导小微型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入园创业,包装好创业园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应积极向上级争取土地优惠政策,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

    19.发展楼宇经济。以城市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现代物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以都市型工业楼宇为基本载体的中小企业集群,提高项目用地容积率,鼓励企业建设厂房和仓储设施向空间发展。

    五、进一步创新创优发展环境

    20.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省政府赣府发〔2011〕30号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缩小小型微型企业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范围,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验资、评估、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公司外,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年检时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2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市级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库,推进企业管理诊断与咨询服务。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联合中介管理咨询机构,采取政府买单或政府、企业共同买单的方式,为企业开展“驻厂式”管理诊断与咨询服务,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连续性的培训辅导和政策扶持。设立“市长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50家成长性好、管理规范、责任心强的经营管理标杆企业,引导全市小型微型企业重视文化和品牌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22.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抓住我省列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国家加大资金投入的机遇,积极争取支持,加快市级服务平台建设,并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市每个县(市、区)都有一个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的服务网络,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和个性化专业服务。

    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

    23.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按照《赣州市主攻“三个三”产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规定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并给予相应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上规模,凡当年纳入培育对象并成功进入规模企业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24.支持小微企业参展和技术升级改造。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适当补贴,以便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占有率。支持进小微企业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倾斜。

    25.引导小型微型企业拓展新兴领域。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民生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采取“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模式,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蓬勃发展。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七、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科技支持

    26.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7.加大商标培育保护力度。加大对注册商标的奖励和补助力度,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和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市政府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精心指导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申报防御商标或储备商标,引导有出口前景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帮助争创地区级知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商标保护工作。及时查处侵犯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小型微型企业商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小型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

    28.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5%,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40%。

    29.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培训机构建设。以赣州创业大学为载体,依托市内大中专院校,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创业大学培训资金,用于开展以创业促就业、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各类培训和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补贴。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立1家小型微型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对小型微型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全员轮训,县市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培训经费。

    九、建立高效协调服务机制

    30.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财政、工商、工信、科技、公安、监察、国土、人社、商务、国税、地税、统计、质监、人民银行、银监、民营企业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和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1.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考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以及财政支持政策的贯彻执行;科技部门负责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金融秩序;监察部门要促进各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并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用地指标的落实;人社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培训支持;商务部门负责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外贸出口和国内商贸流通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统计部门要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做好统计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市场竞争提供服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合法经营;质监部门要杜绝涉企违规检验检测,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投放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政策的落实。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32.加强工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市政府把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地、各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予以表彰。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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