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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无上限 股东入股比扩至30%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张哲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6月27日,杭州市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出新政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并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再设上限。

  杭州今后要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导向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扩大到30%

  杭州市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目前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再参股本地区其他小额贷款公司。

  同时,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目前上限2亿元)不再设上限,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杭州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杭州市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并且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目前为50%。该政策与去年底省政府出台的新政相同)。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

  此外,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其中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70%以上贷款用于百万元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做到“四不得、四严禁”:

  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将大额贷款拆分或变相拆分成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向贷款客户收取与利息挂钩的手续费、咨询费。

    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严禁向股东发放贷款或通过给股东担保、向股东员工及股东控股关联企业放贷等形式变相贷款给股东。

  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规模应在逾期贷款1.5倍以上,提取逾期贷款1.5倍以内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

  记者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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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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