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6月12日,赣州市民魏女士凭一张百元现金抵用券到位于章江北大道的二品海鲜店就餐,结果却被告知她的现金抵用券不能抵用现金,魏女士只好用现金付费。后来魏女士觉得商家此行为缺乏诚信,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便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14日下午,经章贡区工商局南外分局协调,商家及时退回100元消费款,并向魏女士赔礼道歉。
6月14日上午,魏女士告诉记者,不久前,朋友送给她多张二品海鲜店的百元现金抵用券。刚开始,她同朋友到该店消费时用100元现金抵用券可以抵用100元现金,可在6月12日,当她再次来到该店消费时,店员告知她说,每位消费者持现金券只能来店里消费一次,第二次消费则现金券无效。魏女士不解地说,现金抵用券使用说明上只表示一次只能用一张券,并未注明每位消费者仅限使用一次现金抵用券,因此她认为商家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魏女士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调查处理此事,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魏女士随后向记者出示了一张二品海鲜店的100元现金抵用券。记者看到,这张现金抵用券正面盖了二品海鲜店的印章,并写有“本券每次消费菜金使用限用一张、但不可同时享受本店其他消费优惠”字样,但未看到有关“每位消费者仅限使用一次现金抵用券”的内容。
接到投诉后,记者来到赣州市章江北大道的二品海鲜店。该店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店里确实在搞一个优惠促销活动,但消费券是与之合作的广告公司印制的,由于之前沟通有误,消费券上本该注明每位消费者仅限使用一次现金抵用券的,结果没写上去才误导了消费者。不过该员工表示,券上已经注明,消费券使用最终解释权在商家,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随后,记者联系了章贡区工商局南外分局。该局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协调。当天下午,经过协调,商家已及时退回了100元,并向魏女士赔礼道歉。(曾昭诚 记者杨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