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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税“60条措施”扶持现代服务业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7日

根据读者的来电,记者日前走访了市地税局,据了解,市地税局制定出台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服务措施60条》(以下简称《措施》)。归集了国家各项优惠税收政策,涵盖金融、物流、教育培训、房地产展、旅游休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九个行业。

微利物流企业企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措施》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持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个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措施》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措施》规定,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1月1日起,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低于2万元(其中房屋出租月租金低于5000元)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市、区)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措施》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周伟 曾润穗 宋绿华 记者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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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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