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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有权评估银行审计报告质量

来源:中国证劵报    作者:朱宇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6日

  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胡永康13日在“第四届注册会计师论坛”上透露,银监会正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该指引将于8、9月发布。《指引》将明确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胡永康建议,赋予银行监管机构一定的外部审计监管权限。

  胡永康介绍,指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确保外部审计的质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声誉的外审机构进行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轮换,负责外部审计的机构不宜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对外审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终止委托其承担审计工作,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程序,为外部审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合理保证。外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情况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障碍。

  三是要求银行监管机构与外审机构加强配合。要求银行监管机构通过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方式加强与外审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外审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时,可直接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

  四是强调对审计结果的利用。银行监管部门要关注外部审计反映的问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胡永康表示,此前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评估报告中,对我国银行外部审计质量提出了质疑。该报告认为,我国应对未上市银行的外部审计提出更高的要求。该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指引》的出台。(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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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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