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真是谢谢你们,他欠了我这么久的钱,人也跑了,你们还帮我追回了欠款!” 5月17日,申请人吴至材从大余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标的款后连声道谢。
原来,1992年12月,申请人吴至材将其在单位借来的9100元钱转给被执行人蓝某用于收购冬笋。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收到冬笋,款又无法及时收回,导致欠申请人的9100元一直未还而诉至大余县人民法院。经调解,被执行人同意在1993年8月份还清欠款及利息。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仅归还2000元欠款,之后一直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后,虽然因岗位调整执行法官换了多人,但每个承办人都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今年5月,承办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蓝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时,发现其近期有一笔1.7万元的存款,但该存款是在千里之外的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执行人员连夜驱车赶到谢岗镇。于次日上午将该账户冻结。同时通过多种办法与在东莞打工的蓝某取得联系,通知其赶到工商银行谢岗支行营业厅。执行人员等待了3个小时后,蓝某终于出现在谢岗支行营业厅里,经过执行人员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后,蓝某说:“你们帮我解冻账户吧,我自己取出钱来还债。”随后蓝某将尚欠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交到执行人员手中。(李文庆 罗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