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近日,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分居八年后提请离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原告卢某补偿被告曾某500元经济帮助费用。
2002年11月,原告卢某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卢某方知被告曾某有生理缺陷,导致原告未能怀孕生育。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03年2月原告卢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并开始与被告分居。其间,卢某多次与曾某协商离婚一事,但曾某均以行动不便为由予以回绝。冷战持续8年后,2012年初,卢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曾某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原告了解情况,当了解到被告曾某的确行动不便且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其自行到法院进行庭审存在很大的困难后,立即决定于立案当日驱车赶赴被告家中。在征得被告曾某同意后,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最终双方达成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和平分手。(廖芳瑶 林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