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编辑同志:
我朋友的儿子未满六周岁,在县一所幼儿园上学前班。2012年3月28日下午,幼儿园提前一个小时放学。幼儿园既未通知家长来接小孩回家,也没有派人送小孩回家。朋友的小孩在独自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请问幼儿园是否有责任?
读者:曾某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赖春文律师进行了咨询,赖律师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该小孩未满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提前放学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来接小孩,或者派人护送小孩回家。但是,该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未及时通知家长来接孩子或派人护送小孩回家。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交警认定肇事车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该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