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4月16日,记者从宁都县人民法院了解到,2011年7月8日,赣州晚报报道的强迫宁都某中学15岁女生丽丽(化名)“卖处”的4名男女,因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4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女,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去宁都某中学门口拦截一名女学生,将其带至一偏僻处用暴力的方式逼迫其“卖处”,与被告人陈某某商定价钱后,将被害人交给了被告人陈某某。在宾馆房间里,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时,被害人奋力反抗,陈某某便叫在门口等候的陈某、黄某进去帮忙按住被害人的手,致陈某某强奸既遂;2011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符某、黄某至宁都另一所中学门口,以同样的方式逼迫另一名女学生“卖处”。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宾馆开房之时,被害人趁机逃走,逃至大街上时,被黄某、陈某抓住,并对其进行殴打,逼其回宾馆。因现场围观群众阻拦,怕事情败露,被告人相继逃离。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按住被害人的双手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完成强奸的事实中,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符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女学生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目前,判决已生效。(记者余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