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作者:钟晶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新京报讯 (记者 钟晶晶 实习生 文一帆)发改委昨日发布通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人民币,并明确高出火电价格部分由省级电网负担0.1元。这也是继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价格后,发改委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水平。
通知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
此外,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目前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钱。
但若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
所谓“电价附加”,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出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摊,目前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钱。
此次发改委明确不同发电形式的标杆电价对于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前,发改委就将风电按风资源丰度为依据执行四档标杆上网电价,价格在每度电0.51-0.61元之间;并从今年起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每度电1元的标杆上网电价。
据了解,目前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垃圾处理费补贴和上网电价收入,而企业往往仅依靠电价收入,就能基本实现收支平衡。政府给予的垃圾处理费补贴,则成为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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