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社会新闻 >> 正文内容

儿子去世后儿媳独占房产 律师助八旬婆婆讨回居住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感谢律师帮我讨回住房,我再也不用在外借房居住了。”3月30日,84岁的赵老太在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的那一刻,禁不住老泪纵横。至此,这场婆婆状告儿媳讨要居住权的官司,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婆婆胜诉告一段落。

据了解,赵老太原是江西省某省直单位的职工。1996年和1997年,赵老太分次向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取得了单位在赣州市客家大道的一处房屋所有权。

赵老太说,2010年,为了不影响儿子钟某的婚姻家庭,不堪忍受儿媳张某辱骂的她搬出家门,独自借住在单位宿舍。令赵老太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2月,张某将钟某在家的信息透露给其情人许某,许某将正在熟睡中的钟某杀死。钟某去世后,赵老太还没来得及从丧子之痛的阴影中走出来,张某又将房屋据为己有,不让老人入住。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赵老太因此没有固定住所,有家难归。

今年3月13日,赵老太将张某起诉至章贡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将单位房屋腾退返还。法庭上,房屋是否为钟某遗产成为原被告争论的焦点。被告张某认为,房屋集资建房款系钟某生前出钱,应当是遗产。作为原告赵老太的诉讼代理人,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材据理力争,认为房屋产权一直在赵老太名下,钟某只是与赵老太共同居住,并列举大量证据予以印证,得到了审判人员的支持。

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提出该房屋系钟某遗产及原告同意其在此房内居住,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限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房屋交还原告居住,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记者刘善盛)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