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温某是李家的养女,后来,在长辈的主持下,与李家的小儿子结了婚,可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闹离婚。3月26日,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温某出生后没多久便被李某的父母收养,后来,在长辈的主持下,她与李某同居。2005年,温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生育一男孩。2006年起,因性格不合,温某和李某产生矛盾,并各自外出打工,过年回家也分房居住。2012年,温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后,法官认为该案较为特殊,不能依法草率判决双方离婚,遂联系该村人民陪审员,一起到被告家中详细了解情况并做调解工作。被告父母及其他亲属均难以接受原告的选择,情绪激动,认为不能判决离婚,否则会毁了一个家。原告则表示,离婚后虽不是李家的儿媳,但仍是李家的女儿。经法官多次上门谈心,劝慰被告及其父母。最后,当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毛凯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