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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公司须连续4年无不良记录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9日

  保监会拟推新规严防行业经营风险

  投资保险 (资讯,产品,论坛) 公司须连续4年无不良记录

  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伴随新《保险法》实施的临近,保监会对2004年起施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并未提高新设保险公司须要注册资本金2亿元的标准,而是增设了其主要股东连续4年无不良记录,以此严防公司成立后的经营风险。

  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显示,保险公司筹建时并不再限于投资人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表等资料,而是在筹备之初,就要求“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且投资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由于修订草案要求筹备期最长为1年,依此计算,保险公司新成立时,其主要股东需要连续4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并未提高,但是对于保险业的投资者却提高了“信誉”门槛。分析人士表示,为了防范违规经营的风险,提高对保险业投资者的要求是必要的。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保监会在修订草案中对投资人在申请筹建保险公司时严加把控风险,要求投资人在提供设立险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了重要一项即“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且在险企正式开业之时,还增加一项须建立“具有完整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相比保险公司筹建、开业之时的诸多制度限制,修订草案为保险公司开设分支的时限进行“松绑”,取消了“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规定,不过在偿付能力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如须提交“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的报告。上述分析人士认为,偿付能力监管一直是保险三大监管支柱之一,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持续充足,需要其经营更具稳定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高了公司一旦出现有5%占比资本金的股东变动要上报的标准,而不是此前的10%。

  修订草案意见收集截至8月14日。而对于新规何时实施,保监会并未给出具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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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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