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民生新闻 >> 正文内容

需役地部分转让,受让人同样享有地役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编辑同志:

曾某与赖某的房子是紧挨的,曾某的房子由正门可以通向街道,但是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就通过依法审批在正门盖起了平房,这样就堵塞了自己的原有通道。因此,曾某于2011年10月找到赖某协商,二人达成协议,曾某一次性给付赖某5万元钱 ,赖某允许曾某通过赖某自家的庭院到达街道,为期50年。2012年2月曾某将自己房屋中的四间住房依法转让给了我,但赖某不允许我通过其庭院。请问我是否有权利经过赖某的庭院到达街道呢?

读者:陈某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赖春文律师进行了咨询,赖律师的答复如下:

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物权法》第166条也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也就是说不管是需役地被部分转让,还是需役地上的各种土地权利被部分转让,受让人都依法享有地役权。

本案中,曾某将自己房屋中的四间住房依法转让给了你,也就是把你可以经过赖某庭院的权利计算在内了。现在赖某不允许你通过其庭院是违法违约的,法律已经直接规定了,即使是部分转让,受让人照样享有地役权。所以,你是有权利经过赖某的庭院到达街道的。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