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夫妻购买房产用于自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也早已交付使用多年,夫妻在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时,才发现该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时,当庭对原、被告释明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对该房进行财产分割。
2008年底,原告黄某、被告陈某夫妻购买了原告哥哥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支付了房款,也住进了该房。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2011年10月,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并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同时提供了房产证原件、付款收条等。
法院在庭审中审查证据后,发现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哥哥,该房并未登记至原、被告夫妻名下。法官据此对原、被告释明,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及权属转移以产权登记为准,该房并未登记至原、被告夫妻名下,原、被告暂不享有该房屋产权,故法院对该房不予分割,并提示原、被告双方与卖方人协商后再行处理。(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