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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须加强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7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农村金融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其中,为给农村金融“补血”,借鉴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创立的世界上第一家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的成功模式,我国在各地开办村镇银行就是比较有成果的举措。

  建立村镇银行是为了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适当灵活的利率和一定的规模是村镇银行发展的条件。要保证这两个条件,在村镇银行建立的过程中就需要靠地方政府以及政策性银行提供金融支持并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这样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既可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也可以活跃农村市场经济,深化金融,改善农村金融抑制的现状。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模式应该是这样的:建立一套以地方政府为组织、协调者,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为资金、技术和管理支持者,引入民营资本加强股份制合作,引入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强风险防范,鼓励村镇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发展模式。

  首先,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加大沟通力度,积极配合人行、银监会等部门开展的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工作,同时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支持。无论是相关制度的推出还是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配合,都需要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并帮助解决村镇银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为村镇银行建立运营过程的联络人。如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争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支持其发展壮大。

  第二,在村镇银行的建立和运营过程中,大力发挥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减少村镇银行资金运营风险。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因其独有的融资优势,在各领域发起过程中不仅起着重要的先导作用,而且对经济活动也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在村镇银行的建立初期阶段进行提供启动资金,网络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以及相关方面的辅导,引导村镇银行逐步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风险保障,在村镇银行开始运行并逐渐步入正轨后再从管理上让其独立,而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一定优先的服务,如可以选择加入人行支付系统或通过当地商业银行代理支付清算,由业务发展部门和营运中心联合提供村镇银行IT系统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等。

  第三,在村镇银行的建立中注入民营资本。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法人银行作为主发起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虽然民间资本逐利性强,监管难度较大,但是作为一种探索,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可以从参股村镇银行开始。一方面由于国家财政投入有限,地方政府已经不能作为贷款主体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近些年来,民营资本不断发展壮大,投资成为了这些企业管理的新课题。近几年,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限制,民营企业需要有优质的项目进行资本运作,通过参股村镇银行,一方面民营企业获得资本回报,更重要的是民营企业通过优质项目的运作获得和政府及银行的合作机会,得到先进的管理经验同时服务于社会。因此,通过民营资本的引入,可以使政府和民营资本达到双赢的局面。

  第四,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如在村镇银行的建立和运行周期内引入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五,鼓励村镇银行开创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机制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如完善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管理机制,建立涉农中小企业项目库,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利益主体纳入联保贷款范畴。探索抵质押品方式,如探索农舍抵押、农机具抵押、门店抵押和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积极推行一次抵押、集中授信、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方法;探索养殖水面使用权、经营权、经济林权、订单、动产抵押、权利等作为抵押质押;探索仓单质押贷款、开发支农金融创新产品“信用一证通”。开展个人创业投资贷款、个人工资保证贷款、车主融资贷款等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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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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