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2月28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如下调解: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大余支公司”)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1106.59元,由大余县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大余县医保局“)补偿原告肖某的损失1106.59元。
经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于去年6月23日投保了大余县在校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9月25日,肖某搭其父驾驶的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肖某受伤。肖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4076.40元,并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来,肖某要求人寿大余支公司和大余县医保局依保险合同赔偿其损失,但当事方无法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过程中,大余县医保局指出其在“双投双保”中提供的是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具有补偿性,原告在已获得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其“重复赔偿”;而肖某则指出,人身具有“无价性”,况且保险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方在遭遇保险事故后能获得两个保险方的最大补偿”,因此保险方须依格式条款赔偿。
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指出,虽然大余县医保局提供的是仅具有补偿性的社会保险,但该局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指出“投保方在遭遇保险事故后能获得两个保险方的最大补偿”;在对该条款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即不利于大余县医保局的解释,所以大余县医保局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人寿大余支公司和大余县医保局在听取上述解释后,同意调解。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邹隆春 王显华 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