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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大股东增持 锁定期降至6个月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每2%的当天及次日需暂停增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并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决定》明确,将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同时,该负责人称,股东增持没有比例上限。

    据负责人介绍,《决定》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时信息披露模糊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建议进一步强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的建议,我会予以了采纳。”负责人说。

    据介绍,为配合2008年9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该文件已经明确了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是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增持完成后。

    “《决定》发布后,上述规则继续适用,并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时予以纳入。但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未明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负责人说。

    据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此次征求意见的《决定》相关规定,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股份可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增持每达到5%时需要披露,披露后可继续增持。

    “考虑到这种披露方式易对股价造成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交易的公平性,经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在新的《决定》第二条最后一款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负责人说,这样,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与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区别是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过2%,而持股50%以上股东没有上述限制。 

    此外,该负责人称,不少股东增持接近30%,如29.9%股份之后,就不再增持了,怕触发要约收购。实际上,增持幅度也可超过30%,相关法规对此没有比例限制。达到30%之后,既可以发起要约收购,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2%继续自由增持。

    而对于现有48家已报送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该负责人称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由公司撤销报送,二是终止对公司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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