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2012年2月6日《赣州晚报》刊登报道的《80平方米房子住进30人》以及2月9日的追踪报道,在市民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房价高、租金贵的大背景下,很多没房住的“蚁族”选择了这种居住方式,殊不知这种方式违反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由此而引发的租赁纠纷也屡见不鲜。
目前,我市每年有几万套房子租赁出去,但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却寥寥无几,造成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难以得保护,也引发了很多纠纷。
那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要件有哪些呢?分别是:《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1份;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产权有共有人的还应提供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是自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出租人到赣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窗口递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资料;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处窗口人员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并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给出租人。出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告知出租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王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