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2月9日,于都县黄麟乡一在校大学生小吴向记者反映,寒假期间,她在于都县城坚强量贩鸿运店任短期工,春节期间,她都在超市加班,工期结束后看工资表,发现超市并没有支付给她三倍的春节加班工资。2月10日,记者前往于都,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当事人:
超市拒付三倍工资
小吴今年22岁,家在于都乡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寒假期间,小吴看到于都县城的坚强量贩鸿运店招录季节工,每天工资40元,一天工作8个小时,于是前往应聘,最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即1月6日至2月6日,工期一个月。协议一式两份,可超市方并没有把另一份协议给小吴。
小吴告诉记者,从1月6日起,由于超市收银员长期工人手不够,她就一直在收银,按照超市长期工的时间上班。春节期间,由于超市生意好,小吴没有休息,心想根据国家规定,春节加班应有三倍的工资。2月7日,小吴结束工作,前往超市领取工资,可工资表显示其工作了32天,工资一共1280元。小吴觉得很纳闷,春节加班怎么就没有支付三倍工资,于是找到超市方理论。超市方告诉小吴,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且小吴本人还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所以不支付三倍工资。多次交涉未果后,小吴向于都县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超市:
支付的是实习费
10日下午,于都县坚强量贩鸿运店相关负责人丁秋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每年寒暑假,超市都会招用一些在校大学生任短期工,给他们提供实习和勤工俭学的机会,她还是首次遇到在校大学生提出索要春节加班三倍工资的事。她称,当时超市招用小吴任季节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且签订的时间内包括了春节假期。小吴提出春节加班要三倍工资,她也曾咨询过法律人士,小吴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超市方有理由不给三倍工资,且支付给她的是实习费。
记者提出要看劳动协议,并提出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有无对一些春节加班等细节进行注明。丁秋英称,协议已寄往赣州总部,协议上的细节内容她也不是很清楚。至于此事该如何处理,她也在等候劳动部门的仲裁。
劳动局:
调解多次互不让步
随后,记者又来到于都县劳动局监察大队了解情况。该大队负责人肖明华告诉记者,2月7日接到大学生小吴的投诉后,他们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由于调解不成,2月10日下午,小吴本人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下一步,他们将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律师:
超市部分做法涉嫌违规
2月1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烈桂。朱烈桂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本次超市劳务报酬事宜不适用《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小吴与超市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平等协商处理。超市的部分做法涉嫌违反双方的劳务合同书面、口头约定。对此,朱烈桂建议在校大学生,在今后的勤工俭学过程中,应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要求雇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